异议商标

经查,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,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,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商标相同或近似,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,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。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事实,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、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,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,违背了《商标法》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。因此,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。